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88號原 告 AB000-A115219(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典蓉律師被 告 楊佳臨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胡慧滿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