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陳瑋駿被 告 洪南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林軒鋒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