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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4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昇科

林家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5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昇科、林家佑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昇科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昇科、林家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又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就被告林昇科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起訴意旨就此未為主張,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林昇科之前科、素行,仍將列為量刑因子予以審酌。

四、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雖已著手實施竊盜行為,惟因故僅止於未遂階段,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3556號被 告 林昇科

林家佑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昇科與林家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8月31日4時32分許,分別騎乘無車牌電動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成旺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成旺公司)後,翻越圍牆進入上址工廠內行竊,二人在廠區四處巡視物色並打包欲偷竊之財物之際,觸動保全設備導致警報大作,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陳怡江獲報前往成旺公司查看,因聞到菸味確認竊賊還在工廠內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喝令林昇科及林家佑出來,二人未竊得任何物品即遭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昇科於警詢中之陳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逾越牆垣加重竊盜未遂之犯行,辯稱:我回家路上剛好遇到朋友林家佑,他說要翻牆進去行竊,我沒有進去云云。 2 被告林家佑於警詢中之陳述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翻牆進入成旺公司欲竊取廢電纜線,但因觸動警報導致保全人員與警方到場而未遂之事實。 3 證人吳宗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等人未在成旺公司內竊得任何財務即遭警方查獲之事實。 4 證人陳怡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接獲通報後於上揭時間前往成旺公司查看,確認工廠內有人立刻報警,並使用梯子讓被告等人爬出來之事實。 5 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各一份 佐證被告等人於上揭時間先後翻牆進入成旺公司,並有四處物色打包財物之動作,顯已達到著手竊盜之程度,而非僅完成翻越牆垣之加重要件。被告林昇科辯稱只有看被告林家佑翻牆進去偷東西,自己沒有進去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逾越牆垣加重竊盜未遂之犯行,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