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祖陽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祖陽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094號被 告 吳祖陽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祖陽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5日22時許,因騎乘自行車在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與褒揚東街路口,違規闖紅燈為正於該路口停等紅燈之巡邏警員黃奕崴攔查舉發後,吳祖陽心生不滿,隨即騎乘上開自行車緩慢於澄清路上左右切換車道擋後方警員黃奕崴騎車路線,警員黃奕崴為此停車等待與吳祖陽拉開雙方距離,吳祖陽發現此情即下車徒步推車往回走到澄清路與文衡路口之斑馬線等待,待警員黃奕崴騎車行經該處斑馬線時,吳祖陽即快速推車沿斑馬線進入道路,復於警員黃奕崴所騎乘之機車前急停,逼使警員黃奕崴停車。以此強暴手段妨害警員黃奕崴執行公務。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祖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永民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出入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黃奕崴黃奕崴職務報告、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檢察官勘驗報告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周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