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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明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明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明芳所為,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容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823號被 告 劉明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劉明芳係劉武昌之胞弟,其與陳義信互不相識。陳義信前與劉

武昌之配偶劉素珠就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廠房簽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詎劉明芳明知上開廠房已出租予他人,而無任何正當理由,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115年1月17日晚間9時許至翌(18)日凌晨3時51分間某時許,在未徵得陳義信同意之情況下,逕自開啟上開廠房之第一道鐵門而入內;嗣陳義信於1月18日凌晨3時許搭車返回上開廠房,當場發現劉明芳在上開廠房內,而發現上情。

案經陳義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明芳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在卷,並

有告訴人陳義信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廠房租賃契約書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是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