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嘉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嘉原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兵役法施行細則第48條」更正為「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6至7行刪除「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嘉原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三、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71號被 告 李嘉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李嘉原係民國94年次之徵兵及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處理。李
嘉原前透過內政部役政司【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網站】申請役男短期出境前往柬埔寨,獲核准後於114年3月22日經由桃園國際機場出境;而依兵役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規定,李嘉原至遲應於同年7月22日前返國;嗣李嘉原出境期限4個月屆滿後,經高雄市苓雅區公所於114年7月28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下稱催告函)除通知李嘉原於1個月內接受徵兵處理,另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公示送達該上開催告函。待公告期滿後,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復於同年10月2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通知李嘉原於同年11月6日下午1時30分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該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於同年10月3日由李嘉原之嬸即林秀美收受。詎李嘉原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未返國,並滯留國外直至114年12月14日始返國,而未接受徵兵處理。
案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證據㈠被告李嘉原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役政司【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網站】申請畫面截圖、
催告函及其送達證書、高雄市苓雅區公所114年7月2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114年10月2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附「114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徵兵檢查醫院名冊及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乙紙。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