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7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饒運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