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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7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宥宇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宥宇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8至10行補充為「……吸取機臺內方形壓克力盒,依其掉落後盒內魔術方塊所呈之樣式組合,獲取刮刮樂抽獎機會……」、第14行「113年11月20日15時10分許」更正為「114年10月14日15時1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宥宇雖辯稱:我不知道改裝為這種模式會違法云云(警卷第12頁),惟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非不具一般智識經驗之人,又自主選擇以選物販賣機為營業,對其相關法規範即不能諉為不知,被告上揭辯解,不能遽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於如附件所示至本案(經更正如上)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基於單一決意,反覆、繼續實行相同犯罪,依社會一般通念,法律上各應為一總括評價,而各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較為合理。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營業罪處斷。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FEILOLI選物販賣機 3臺 機臺編號25、28、32號。經警責由被告代保管,有代保管通知單在卷可查(警卷第61至65頁)。 2 IC版 3張 機臺編號同上。 3 刮刮卡 6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851號被 告 黃宥宇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宥宇雖知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亦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以電子遊戲機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陸續改裝「FEILOLI」(飛洛力)之選物販賣機3臺(店內編號分別為25、28、32機台),改裝後之玩法為每次投入新臺幣(下同)20元硬幣,即可操縱具磁吸裝置力之圓柱體,吸取機台內方形壓克力盒頂部,並以掉落壓克力盒內魔術方塊獲取刮刮樂抽獎機會,若刮中機台便條貼所示號碼可得對應獎品,如刮中號碼1100洗,可得100盒洗衣球;若無刮中,賭資沒入機臺,歸黃宥宇所有。黃宥宇即以上開方式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與至該店消費之不特定顧客賭博財物。嗣於113年11月20日15時10分許,在上址經警方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黃宥宇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坦承擺放改裝機台,但不知違法云云。

2.本案改裝機台及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

3.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9月25日商環字第11400786700號函、115年1月27日商環字第11500003840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