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裕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6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劉家裕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虛偽表示范植瑋於附表4所示時間有到中區資源回收廠上班」更正為「虛偽表示范植瑋於附表『3』所示時間有到中區資源回收廠上班」。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635號被 告 劉家裕
選任辯護人 黃韡誠律師選任辯護人 龔柏霖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家裕為高雄市○○區○○街00號9樓甫泰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承攬高雄市○○區○○○巷00號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中區資源回收廠(下稱中區資源回收廠)111年度機械及管路設備清理作業,劉家裕即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范植瑋於民國111年3月份並未在甫泰國際有限公司上班,詎劉家裕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故意,於不詳時、地,製作不實之「111年度機械及管理設備清理作業111年3月份甫泰國際有限公司人員出勤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承攬商到廠人員簽到表」、「111年3月份攷勤表(AI TE微電腦音樂打卡鐘)」,虛偽表示范植瑋於附表4所示時間有到中區資源回收廠上班,並由不知情之范植瑋在上開簿冊上簽名後,持向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申請111年度3月份機械及管路設備清理作業工程款項,而據以領取111年3月份之工程款,足生損害於范植瑋及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對於審核請款資料之正確性。
二、案經范植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家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有提出附表1向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請款之事實 被告坦承犯行,辯稱:范植瑋有在我那邊上班,他的薪資3萬元,他還沒去我那邊上班前常跟我借支,有沒有報范植瑋都一樣,我們公司連同我共有14人,原則上以14個人向環保局申請工程款,如果范植瑋沒來上班,我就會補其他人員進來,但有時候范植瑋沒有每天來,就會有臨時工來幫范植瑋打卡,臨時工都是人力仲介派來的等語,足認被告明知附表3資料不實,仍持之以行使。 2 證人即告訴人范植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比對被告提出的附表1及附表2的時間,發現其於附表3所示時間,並未在被告之甫泰國際有限公司(中區資源回收廠)上班之事實。 2.證明其於附表2所示時間,係在利臨實業有限公司上班,被派遣至空軍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巨輪校區從事打草工作之事實。 3 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112年7月11日空三指人字第1120136400號函暨空軍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大營門日(夜)間管制時間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空軍技術學院巨輪校區大營門日(夜)間管制時間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影本各1份 證明利臨實業有限公司於附表2所示時間,派遣范植瑋前往空軍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巨輪校區從事打草工作之事實。 4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13日高市環局中資操字第11270068400號函暨范植瑋111年3月份攷勤表(AI TE微電腦音樂打卡鐘)1份 證明被告提出不實之范植瑋111年3月份攷勤表(AI TE微電腦音樂打卡鐘,如附表3)之事實。 5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0日高市環局中資操字第11370091200號函暨所屬中區資源回收廠「111年度機械及管路設備清理作業」之勞務採購契約書、111年3月甫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資料、111年度機械及管理設備清理作業111年3月份甫泰國際有限公司人員出勤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承攬商到廠人員簽到表、111年3月份范植瑋攷勤表(AI TE微電腦音樂打卡鐘)、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111年度機械及管路設備清理作業(非計畫性工作人員簽到簿)、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111年度機械及管路設備清理作業非計畫性工作範疇期間工作申請單、查核表、111年3月份范植瑋攷勤表(微電腦音樂打卡鐘)及付款資料各1份 1.證明被告持如附表3所示之不實資料,持向中區資源回收廠申請工程款65萬4,580元之事實。 6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111年12月15日高市環中資操字第11170548300號函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承攬商到廠人員簽到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111年度機械及管路設備清理作業(非計畫性工作人員簽到簿)各1份 證明被告偽造附表3所示之不實資料,持向中區資源回收廠申請工程款之事實。 7 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各1份 證明范植瑋於111年3月8日在利臨實業有限公司加勞保、同年3月16日退保、同年3月18日加保、同年3月28日退保,佐證范植瑋於111年3月底前在利臨實業有限公司工作,而未在被告之甫泰公司工作之事實。 8 證人樸志明證述及被告提出匯款紀錄 證明附表3范植瑋並無在甫泰公司工作,而由被告委託樸志明派遣臨時工前來的事實
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范植瑋於111年3月份係在利臨實業有限公司工作,被派遣至空軍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巨輪校區從事打草工作之事實,為證人范植瑋證述屬實,並有空軍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大營門日(夜)間管制時間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空軍技術學院巨輪校區大營門日(夜)間管制時間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影本(詳如附表2所示)、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本案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函(112年他字第575號卷第145頁),係依工作完成給付報酬,況附表3部分,證人范植瑋坦承係自行簽名,被告亦有委請臨時工來工作,已如前述,故僅涉及業務登載不實,並無偽造、詐術使用或不法得利之問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附表1:111年3月份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供之范植瑋上班紀錄項目 111年度機械及管理設備清理作業111年3月份甫泰國際有限公司人員出勤表 111年3月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承攬商到廠人員簽到表 111年3月份攷勤表 (AI TE微電腦音樂打卡鐘) 編號 日期 日期 日期 打卡時間 1 3月3日 3月3日 3月3日 0000-0000 2 3月4日 3月4日 3月4日 0000-0000 3 3月5日 3月5日 3月5日 0000-0000 4 3月6日 3月6日 3月6日 0000-0000 5 3月7日 3月7日 3月7日 0000-0000 6 3月10日 3月10日 3月10日 0000-0000 7 3月11日 3月11日 3月11日 0000-0000 8 3月12日 3月12日 3月12日 0000-0000 9 3月13日 3月13日 3月13日 0000-0000 10 3月14日 3月14日 3月14日 0000-0000 11 3月17日 3月17日 3月17日 0000-0000 12 3月18日 3月18日 3月18日 0000-0000 13 3月19日 3月19日 3月19日 0000-0000 14 3月20日 3月20日 3月20日 0000-0000 15 3月21日 3月21日 3月21日 0000-0000 16 3月24日 3月24日 3月24日 0000-0000 17 3月25日 3月25日 3月25日 0000-0000 18 3月26日 3月26日 3月26日 0000-0000 19 3月27日 3月27日 3月27日 0000-0000 20 3月28日 3月28日 3月28日 0000-0000 21 3月31日 3月31日 3月31日 0000-0000附表2:111年3月份利臨實業有限公司范植瑋上班紀錄項目 空軍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大營門日(夜)間管制時間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 空軍技術學院巨輪校區大營門日(夜)間管制時間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 編號 日期 歸營離營時間 日期 歸(入)營、離營時間 1 3月1日 0000-0000 2 3月2日 0000-0000 3 3月3日 0000-0000 4 3月4日 0000-0000 5 3月5日 0000-0000 6 3月7日 0000-0000 7 3月9日 0000-0000 8 3月10日 0000-0000 9 3月11日 0000-0000 10 3月12日 0000-0000 3月12日 0000-0000 11 3月13日 0000-0000 12 3月14日 0000-0000 13 3月15日 0000-0000 14 3月18日 0000-0000 15 3月19日 0000-0000 16 3月19日 0000-0000附表3:被告明知111年3月份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供之范植瑋上班紀錄不實,仍持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使項目 111年度機械及管理設備清理作業111年3月份甫泰國際有限公司人員出勤表 111年3月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甫泰國際有限公司承攬商到廠人員簽到表 111年3月份攷勤表 (AI TE微電腦音樂打卡鐘) 編號 日期 日期 日期 打卡時間 1 3月3日 3月3日 3月3日 0000-0000 2 3月4日 3月4日 3月4日 0000-0000 3 3月5日 3月5日 3月5日 0000-0000 4 3月7日 3月7日 3月7日 0000-0000 5 3月10日 3月10日 3月10日 0000-0000 6 3月11日 3月11日 3月11日 0000-0000 7 3月12日 3月12日 3月12日 0000-0000 8 3月13日 3月13日 3月13日 0000-0000 9 3月14日 3月14日 3月14日 0000-0000 10 3月18日 3月18日 3月18日 0000-0000 11 3月19日 3月19日 3月19日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