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IDALIA(艾達莉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IDALIA(艾達莉亞)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IDALIA(艾達莉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被告與「FITRI NURKATRIANA」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已著手實行詐欺之犯行,惟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325號被 告 IDALIA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DALAIA(中文譯名:艾達莉亞)與FITRI NURKATRIANA(中文譯名:安娜,業經本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6534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貴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752號判決確定)均係印尼籍移工,在台期間因友人介紹而相互認識,渠等均明知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無使用全民健保及享有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資格,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2月17日8時23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下稱小港醫院)內,由IDALAIA徵得FITRI NURKATRIANA同意而借得FITRI NURKATRIANA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後,由IDALAIA持FITRI NURKATRIANA之健保卡並佯稱為FITRI NURKATRIANA本人而向小港醫院掛號住院,使小港醫院不知情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IDALAIA確為FITRINURKATRIANA本人而提供醫療服務。幸因小港醫院人員事後察覺有異,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人員到場確認並發現上開冒用情形,小港醫院始未以該不實之就診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醫療費用給付,渠等方未詐得免於支付醫事服務費用之利益而未遂。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DALAIA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FITRI NURKATRIANA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相符,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書函、小港醫院急/住病摘查詢畫面截圖、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IDALAIA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FITRI NURKATRIANA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至告訴意旨固認被告IDALAIA上開時間、地點以同案被告FIT
RI NURKATRIANA之健保卡、冒用同案被告FITRI NURKATRIANA之身分看診之行為,同時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然查,經去函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詢問本件同案被告IDALAIA持被告之健保卡掛號、繳費等經過,該隊函覆略以:IDALAIA原於113年2月15日、16日因欲生產,遂前往小港醫院掛急診,當時其並未告知院方基本資料,後於2月17日持用FITRI NURKATRIANA之健保卡向該院掛號住院,由院方連同前2日於掛號系統登入FITRI NURKATRIANA之資料,同日院方發覺有亦,遂通報本隊到場協助確認,後院方便回溯取消上開3日冒名使用健保卡之紀錄等節,有該隊113年9月2日函覆暨所附資料為佐,而卷內也無同案被告IDALAIA偽簽被告姓名等資料之相關文書資料。據此,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IDALAIA是否確有偽造、變造何等文書之犯行,尚非無疑,應認被告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為同一基本社會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駱思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