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泰翔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030號),被告自白犯行,爰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原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A03於本院審理時,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罪名均自白不諱,本院審酌本案情節,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除增列「被告於審理中之供述及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而受該保護令內容之誡命、限制,竟仍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本案犯行,所為並非可取。兼衡以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罪與其本案犯罪情節(包含被告本案行為手段,本案並未造成告訴人實際上受有進一步之侵害、傷害等),暨被告自陳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工作(見審易卷第30頁)、前科素行及告訴人A0
1、公訴人之意見(見審易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3030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1前為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因對A01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052號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保護令),諭令A03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A01為騷擾之行為;A03應遠離下列處所至少一百公尺;A01之住處(住址:高雄市○○區○○街00巷0號3樓)。詎A03明知本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10月11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9樓處所,與A01發生爭吵,竟徒手推A01頭部,並尾隨A01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以此方式對A01施以身體、精神上之騷擾,而違反本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有收受本保護令裁定,知悉本保護令諭令之內容,且有上開徒手推A01頭部 ,並尾隨A01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之事實。 2 告訴人A01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有上開徒手推其頭部,並尾隨其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之事實。 3 家庭暴力通報表、監視器擷取照片。 佐證被告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有上開徒手推告訴人頭部,並尾隨告訴人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之事實。 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052號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分駐(派出)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證明被告知悉已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本保護令諭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施以身體、精神上騷擾之事實。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