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1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昀蓁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1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9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何昀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何昀蓁前為受雇於高雄市○○區○○○路00號「紅茶老爹鳳山光華東店」店員,因遭辭退而心有不滿,明知其並無消費經驗,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8日、29日間,夥同其親友,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附表所示GOOGLE暱稱之帳號登入GOOGLE地圖評論系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GOOGLE地圖評論網頁上,撰寫如附表所示虛構且不利紅茶老爹鳳山光華東店之評價,使不特定網友皆得輕易瀏覽而共同見聞,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紅茶老爹鳳山光華東店名譽之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何昀蓁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玉芳於警詢之證述。
㈢GOOGLE地圖網頁擷圖。
㈣被告所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好友名單擷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審酌被告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表:編號 暱稱 內容 1 何恩宇 (一顆星) 2 柯媜馨 (一顆星) 態度超差 不知道跩幾點🙄🙄 3 柚柚 (一顆星) 態度超差……好像欠你們一樣 4 劉祖妘 (一顆星) 態度有待加強🙄 5 林冠良 (一顆星)
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