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峻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A03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幹你娘老機掰」更正為「幹你娘老雞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於事發當時所口出「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俗辣老雞掰」、「幹」等言詞(下稱前開言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前開言詞之認知,足以貶損告訴人A02之社會評價、貶抑其人格尊嚴無訛,且觀諸卷附監視器譯文可知被告經制止後仍接續不斷口出前開言詞(見偵卷第115頁),以及被告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前開言詞謾罵,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甚明,又衡以前開言詞並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此時應認告訴人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公然侮辱要件無訛(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查,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多次出言辱罵告訴人陳美珠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就同一被害人所為,主觀上復基於同一紛爭而產生之犯罪故意,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視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亦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259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其妻陳麗真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0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合莊門市欲領取包裹,A03因不滿該門市店員A02要求陳麗真提供證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超商內,接續以「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俗辣老雞掰」、「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老雞掰」、「幹」等語辱罵A02,足以貶損A02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A02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是店員態度很差不讓我們領取包裹,我沒有罵他「幹你娘機掰」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A02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統一超商合莊店監視器譯文時序表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以前揭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誤,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