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3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U THI THUONG(中文姓名:周氏香)
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U THI THUO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CHU THI THUONG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坦承其為偷渡之身分,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孫瑋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