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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4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4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展與

胡森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展與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森杭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補充為「……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2時41分許,無故……」;證據部分「被告張展與、胡森航於警詢時之供述」更正為「被告張展與、胡森航於警詢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展與、胡森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又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亦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314號被 告 張展與

胡森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展與、胡森航係同性伴侶關係,胡森航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晚間,因身體不適,由張展與陪同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國軍高雄總醫院急診室就診。診療結束後,張展與、胡森航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聯絡,無故進入該院醫療大樓1樓當時已休診之診間內。嗣於翌日上午,經院方醫護人員上班時發現診間遭人翻動且留有食物殘渣,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國軍高雄總醫院委任郭駿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展與、胡森航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駿言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林親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監視錄影畫面檔案暨擷圖、現場蒐證照片、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張展與、胡森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