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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4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4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苗萍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A02辯解之理由如後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風化之犯行,辯稱:負責人是「童俊盛」,我是小姐,負責人今天剛好出門,我才幫忙顧,並介紹帶客人進房間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小姐與客人服務結束後,我會給小姐新臺幣(下同)1100元等語(警卷第5頁)、負責人童俊盛如果不在會請我幫忙顧,並帶客人進入,介紹消費方式等語(警卷第6頁),以及於偵查中自承:當負責人不在的時候,大部分是我幫忙顧櫃臺,「童俊盛」有教我現場要做什麼事等語(偵卷第19頁)。再佐以證人即男客鄭謀鴻於警詢中證稱:A02跟我介紹一次全套性交易為2000元,時間為40分鐘,我就給她錢,她就帶我進去包廂等語(警卷第19頁)、證人即男客陳春男於警詢中證稱:我進去本來是要按摩身體,但是A02跟我說店裡有全套性交易服務,並說一次是2000元等語(警卷第13頁)。可知被告不僅有介紹消費、引領男客進入包廂、向男客收取費用、給付報酬給小姐,甚至會向男客推薦性交易,足見被告在本案犯行中具有不可或缺之功能性犯罪支配,而應評價為共同正犯。是以,被告前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童俊盛」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592號被 告 A02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8樓「鳳晶美容院」之服務生並兼任現場負責人,負責向男客介紹消費方式、指引男客進房、收取男客給付之消費款項等工作。其與負責人「童俊盛」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晚間9時53分前,媒介男客盧建益、陳春男、蘇傳吉與鄭謀鴻分別與女服務生鄭玉映、陳金線、PHAN THI LIEN、鄧王燕鳳為性交行為(俗稱「全套」性交易,即由男客以其生殖器進入女服務生口腔、生殖器內之性交行為),消費方式為每節時間9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A02向男客收取費用後,交付1100元與上開女服務生,而以此方式媒介、提供上開場所營利。嗣於115年1月14日晚間9時53分,員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A02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2、證人盧建益、陳春男、蘇傳吉、鄭謀鴻、鄭玉映、陳金線、P

HAN THI LIEN、王燕鳳警詢之指述。

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與蒐證照片。

4、被告與童俊盛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與「童俊盛」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A01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1 現金 元 9萬4000元(千元紙鈔67張、五百元紙鈔29張、百元紙鈔12張) 2 櫃單 張 2 3 暗門鑰匙 個 1 4 保險套 個 69 5 潤滑液 瓶 3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