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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5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55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8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3行「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內容訊息之方式」更正為「於附表編號2至9所示時間,傳送附表編號2至9所示內容訊息之方式」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固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8日施行。然修正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僅增列第6款至第8款與被害人之性影像散布、重製、交付、刪除等行為相關之違反保護令態樣,並將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實施該條各款所定行為者,亦列入違反保護令罪處罰之範疇,該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則未修正,而本案並無上開修正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序文及該條第6款至第8款所規定之情事,是此次修正對於被告本案犯行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二)罪名:

1.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2.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為亦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惟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係於110年3月16日14時49分許,始經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執行通知被告,有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查訪表在卷可稽;又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核發上開保護令後,係於110年3月16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一節,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佐,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上開警員執行通知前,已然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是足認被告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時,並無從知悉法院已核發本案保護令或其內容為何,自難認其主觀上有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被告此部分犯行無從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3.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主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法律上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而違反保護令,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於事後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因此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語,有刑事陳述狀、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81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1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因對A01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保護令),裁定A03不得對A01及其家庭成員李○容(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A01及其家庭成員李○容為騷擾之行為,嗣分別於111年4月8日以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4號、112年4月17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25號裁定,延長上開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至114年3月9日。詎A03明知本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內容訊息之方式,接續對A01為騷擾行為,使A01感到精神痛苦,而違反本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刻意或主動違反保護令的意思,我覺得告訴人A01提告我別有動機云云。 2 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錄音光碟及譯文 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 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有核發左列保護令,並於111年4月8日、112年4月17日裁定延長保護令至114年3月9日。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9號參照)。經查,被告以附表所示內容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提及家庭及小孩種種對告訴人充滿怨懟,用詞難堪、語帶侮辱、充滿諷刺,已逸脫必要之聯絡行為,足以引發告訴人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尚難僅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不安之感受而已,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接續以附表所示訊息傳送予告訴人,致告訴人感到騷擾,係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目的,密切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涉嫌構成恐嚇罪嫌,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如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從而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經查,細繹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前後文,足認被告係因家庭教育問題以致情緒失控始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難認被告於事發當時主觀上有恐嚇告訴人之故意。惟上述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A02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真芬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出處 1 110年3月15日 被告傳送:「今天3/15訊息告知:1.A03的代幣、奶瓶、消毒鍋、溫奶量、鞋子,法國買的全新未用過行李箱,我結婚的金飾,我跟你爸媽沒關係20萬需歸還給我,給你存的錢你每月2000(2.4萬).5000(6萬)6000 (7.2萬)共15.6萬,以上給你1周準備還給我...後續將依中華民國授予人民執行權利...3/10當面又再次告知許小姐,一而再三地告知你拿掉孩子,懷孕小孩需盡快拿掉,但現今你仍未有任何動作...我已經明確幾個月前跟你告知會離婚,請你盡快拿掉小孩,不要讓他出來受苦受難,你愛生再轉嫁去生,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再三告知許小姐勿領取以免侵占本人金錢,本人將會訴諸法律執行...」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55頁、警卷第71、72頁 2 110年3月21日 被告向告訴人稱:「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讓妳回去。」、「連車子都不要讓妳坐。」、「反正妳現在在我家,是超級一個無敵不受歡迎的人。」、「沒有!沒有!」、「叫妳給小孩拿掉,妳不要拿。」、「誰知道你後面會這樣?」、「我就是要跟妳切斷」、「然後我跟妳說過,不要用小孩綁住我,自己回去看我賴,之前看我賴怎麼打的,妳自己看,妳就知道了。」、「沒關係!都拿去。」、「不要跟我拿撫養費,不要跟我拿贍養費。」、「我連探視權,我也不要。」、「我要跟妳們切的很乾淨。」、「以後這兩個小孩都跟我沒關係。」、「然後,我跟妳說,我如果死了,她們兩個不能來繼承,因為我會給它搞到什麼都沒有..我現在負債比,比賺得還多,沒關係。」、「我已經跟媽媽說,我要認莊承恩當乾兒子。」、「妳們家別想再從我身上,再拿走一毛錢,不可能。」、「妳要兩個小孩都拿去,監護權、探視權,都給妳,不要拿錢,有辦法嗎?」、「連一塊五毛都沒有。」、「幹!叫妳不要養,妳就要養。」、「剛有孕,叫妳把他拿掉,妳就不要給他拿掉。莫名奇妙!」、「莫名奇妙!這五年都沒有,現在才有。」、「那是別人的種耶!」、「哪是哪一天啊?拜託欸!誰知道?」、「還要爭、還要狡辯。好啦!妳很厲害。我不要跟妳狡辯啦!」、「我不要跟妳狡辯啦!我不要跟妳狡辯啦!叫妳拿掉,妳就不拿掉。」、「妳跟妹妹說,她爸爸死了;我跟這一個說,他媽媽死了,這良就好了!」、「硬要射?妳如果不要,也是可以啦!我跟妳說,妳以為每次硬更射,都有得射逆?」、「妳拒絕,我也有沒有做、射過的啦!又要騙了啦!」、「心機重的像什麼!說話沒一個可以信任的。妳在我眼中,就是沒說話,都說謊話的人。」、「一個人沒信任,做什麼事情,都沒人看得過去。」、「妳不會說給他媽媽,說他媽媽已經死掉了。對他這個小孩不比較好嗎?」、「頭腦有問題!」、「妳很會錄音哦!吼,大家都嚇死。心機重的像什麼一樣。」、「我剛罵一個三字經,被你錄進去而已。去告啦!沒關係啦!告訴乃論而已啦!」、「說真的,我們家不歡迎妳,真的很不歡迎。」、「做人不要太鴨霸。鴨霸到無法無天。小孩一人一個,有沒有問題?」、「我沒有,我沒有要帶,我要讓我媽帶。」、「怎樣,我們六日要賺錢,沒像妳這麼好命啦!我們家沒像妳們家那麼好命,大家都不用賺錢,就都有錢花。」、「妳要探視權,給妳探視權,監護權不要給妳,這樣可以嗎?我也不要李佳容的監護權。」、「我為什麼要讓妳家那個家庭,妳這個觀念壞到死沒人,為什麼要妳這樣子呢?我都想不通呢?」、「妳們家觀念這麼差,妳還想要帶兩個,妳是自己害不夠,還要害死兩個小孩嗎?...我跟妳說,妳已經生一個來造孽,妳還要再生一個來造孽。對我來說叫造孽,對我來說…」、「反正全家都不歡迎妳,真的全家都不歡迎妳。」、「妳不要跟我543,我不想聽這個啦!反正我就跟妳說,全家都不歡迎妳,妳以後就都不要來我家,我家不歡迎妳。」、「我要去找我的人生。然後第二個條件,妳不能跟我拿任何錢,不然就一人一個,平分。不要說我家沒才能,不要說我的個性沒辦法教小孩。...人家現在多聽話。」、「振作一點好嗎?以後我的乾兒子耶!」、「你別想再多生一個,多來分一份,不可能!他們兩個都沒有。兩個都沒有,絕對都沒有。...妳已經害死一個小孩了,對我來說是害。」、「多生一個小孩,對妳來說不會比較優勢。」、「妳沒有覺得跟一個小孩說他老媽死了,他從小就沒有老媽了,這樣沒有比較好嗎?就要讓他知道這樣跟他老爸不好。這樣離婚,讓人家說是獨子。」、「妳的嘴胡蕊蕊。說的很好聽,沒有一句可以相信的,很悲哀。」、「最討厭一個人沒信用的。...我都不知道哪一句是真的,哪一句是假的。然後說的話都浮誇到死沒人。一直在怪我個性差,都不去想,為什麼我個性差?」、「妳說話說到太浮誇。」、「我都被妳搞到精神病要來了。」、「我們兩個夫妻都沒有信任感了。我對妳完全沒有。完全沒有,真的沒有。...能夠讓人家有信生感的話,妳再拿出來說嘴。」、「然後不要用心機...不要用心機哦!你用心機,妳不會贏的,妳如果遇到我這種個性的人,妳不會赢啦!我甘願讓它全部都輸,妳現在已經知道我的做法了。」、「妳的話,在我眼睛裡面都是無。」、「妳都沒有錯,妳沒有錯,全家人會都討厭妳成這樣嗎?拜託欸!」、「妳條件很好啦!妳年薪百萬啦!隨便找嘛有啦!」、「不要邦邊誣賴。妳們家都很好命,我家都很歹命。」、「妳都讀書讀半夜的,不需要為了讀書,把自己搞成這樣,妳考不上的,真的。」、「妳考不上啦!」、「我沒吵,妳也考不上」 警卷第46頁至57頁 3 110年4月1日 被告傳送:「說真的 沒人要對你好 這是真的 這是真的 是真的 很重要講三次...我行我素是你的代名詞 A01=我行我素 名字改成我行我素好了...你真的是一個很糟糕的人...又再說謊了 說謊成性」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79至81頁、警卷第84頁 4 110年5月13日 被告傳送:「我之後在付完床的錢後,我不會付你A01任何一毛錢」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89頁、警卷第89頁 5 110年5月16日 被告傳送:「孩子是誰的還不知道?我週一到週五都上班,三年多都沒孩子消息,惹怒我錄音告我,然後有孩子,你又在算計什麼?你自己門心自問,人在做,天在看...拿出證據來,不然不會相信你,反正你以後所說的都要拿出證據,是你太會騙人了 一切都是你從你過年錄影的影片就是你在傷害小孩,還問妹妹你怕怕嗎,你在給小孩置入性觀念,讓他跟害怕,然後冠冕堂皇跟我說說好話,一切都是謊言,你再給小孩營造害怕」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91頁、警卷第90頁 6 110年6月29日 被告傳送:「我是放過我自己,你太差勁了,我活得太痛苦了,已經說過任何一毛都不會給」、「你沒本事養,我可以養,無須跟你收取費用,假日白天8小時可以給你探望...你就是視錢如命,繳個費用,一直催款要回去...你持續說謊中一切都是你害的」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195頁、警卷第95頁 7 110年6月30日 被告傳送:「因為你太差勁...但我行我素說謊是你的座右銘,你要這樣我也沒辦法...」、「五年來妳為了這個家庭做了什麼?基本的不煮飯不打掃.耍廢第一,還要求我工作完家庭打掃要由我來,你在家耍廢,你只為了自己而已...你對我的比言語暴力更恐怖,好吃爛做整天打手機等等,看誰說的話是實話...這些事情以後會迴向你的人生...」、「你把孩子給我,你會看到孩子跟著我多高興,不用講話時,還要偷瞄你,深怕自己講錯話,回去被你打」、「...改一下你的懶惰,你的脾氣有那麼難嗎?」、「不是每個人都要依你 不是生個小孩就有多了不起 天大地大就你最大 蠻橫無理 不然就找代理孕母就好了 品種好過你太多了」、「...我現在不付錢你就哀哀叫了...」、「...人家有像你這樣再計較嗎?煮個飯也計較 所以就說你家教不好 你媽就是無法忍跟妳阿媽生活 導致你也學起來 你現在就是這個模樣 饅頭你也教的很爛 以後饅頭也會學起來 大人在做 小孩在看在學你...在比爛的時候 拿更爛的跟自己比 說服自己是好的 其實真的很爛 你真的很扯的作法」、「連這個都說不出來 是要自我反省 自己做了什麼 還大搖大擺 大言不慚 自己沒有錯 我都不敢說了 你還真敢說」、「我做錯什鏖,我自己都知道 你做錯什麼 連承認都沒勇氣 爛爛爛...任何人對這個家貢獻對我所看到的都遠遠比你來的多家事要做當作強壯身體 看你身體那麼弱 又不運動 跟你勸導怎做比較好 要聽得下去 吃虧的永遠都會是自己 我都想要把饅頭接來跟我一起住了 跟你 你會依照自己私心教導錯誤觀念你認為這個沒什麼 我認為這是潛移默化 跟你媽對你阿罵 你又學習你媽都不願意忍 至少也不用跟人家分一棟房子 事實都在眼前 視而不見 很糟糕」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105至111頁、警卷第97至100頁、第105、106頁 8 110年7月12日 被告傳送:「看你在做什麼,搞到早產,無三小路用」、「你自己想想你,你怎害這個孩子的」、「...又是我行我素,對吧」、「家裡沒本事讓太太專職在家的,飯也不煮家庭也不打掃,全退給你媽,後面大嫂跟你一樣」、「結果小孩沒一個有成就的 不是讀夜間部就是找工作低學歷 跟你媽當時依樣耍廢,造成你們家三個小孩沒一個有成就的 然後你自己選擇走上你媽的路 你們家沒有改變就是這樣糟糕下去 無限輪迴 這是我所看到的事實」、「對牛彈琴很累 你自己想想 拜託你不要耍廢 小孩都在看在學習 跟你看你媽耍廢你都學起來了 不就然自己去了斷 孩子我負責撫養 你不要害了小孩 造孽」、「我有跟你說過 我有時候很希望你自然死掉 很奇怪 沒詐領保險金 既然有自己丈夫希望妻子死掉的 這個丈夫怎了?太太做了什麼既然會痛恨到如此地步?放心 我不吃回頭草 只要被我抓到毀謗我,我會對你提告訴」、「你在這個家注定沒人疼了,一切的一切都是你自己所造成的...看看這個家對你失望透頂了5年煮飯跟打掃不到20次既然敢拿出來說嘴...一切的一切都是你A01糟糕透頂,講自己好的,拿爛得跟自己比最厲害,嚴以待人,寬以自己,若不幸的氣X發生,請安靜地X開,X事請你XX自己來辦理」、「我就是要付這樣,這都是你教我的 並不是你要我付多少錢,我就該付多少錢」、「...你好吃懶做(家事不做整天滑手機回你的FB玩遊戲)+說謊+不工作+耍心機對付家人+我行我素(結婚你爸就說要改,5年了也沒改),為母則強還真敢說...上樑不正下樑歪就是你們家這樣,一個比一個差勁,耍廢了5年,想要藉由一個小孩在繼續耍廢5年 至今不好好檢討自己 全家人都討厭你 還在自我感覺良好 跟你拿手冊精神障礙有關係嗎?」、「這個婚姻走不下去了 沒意思了 擬太糟糕了 好吃懶做+說謊+心機眾用來對付家人+告我...請你換個角度 你的丈夫好吃懶做(布打掃家庭不煮飯整天只會滑手機+對你都說謊 什麼時候都不要讓你知道 長跟你說謊 繞你每天猜忌 沒有信任感+按中收集資料錄音節取畫面 隨時要告你 讓你活在恐懼中試問你會布會跟她離婚 最好遠不相見?...不信任猜忌最疑問最多 完全把自己擺第一自私無比丈夫開車累到睡著還好沒撞死你自己的差勁就是自己平常做出來的你沒得讓人家信任也是你做出來的...你爛就算了 還要饅頭跟你爛季助你是最爛的最差勁的...受難的是小孩跟你以後會受到的報應」等訊息予告訴人。 偵卷第115至189頁、警卷第101至104頁 9 110年7月13日 「孩子不要給我亂教,尤其是饅頭,我會整個抓狂,先跟你說」 偵卷第229頁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