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87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343、23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34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何志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何志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前科品行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依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怜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34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2344號被 告 何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志強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46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須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即114年8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認知輔導教育12次(內容:戒酒教育),每次至少小2時;㈡戒癮治療(内容:戒酒治療),每4週至少1次,每次至少1小時,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住院治療,且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並於113年9月30日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被告明知及此,且經高雄市衛生局多次通知、電話聯繫,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置若罔聞,迄今未完成處遇計畫。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未完成處遇計畫之事實。 2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46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9月20日高市衛社字第11340820500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2月17日高市衛社字第11344492900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6日高市衛社字第11432382500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4年6月9日高市衛社字第11436342600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4年9月26日高市衛社字第11440889500號函附之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暨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聯繫紀錄表 1、證明被告收受少家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46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事實。 2、證明被告親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9月20日高市衛社字第11340820500號、113年12月17日高市衛社字第11344492900號、114年3月6日高市衛社字第11432382500號、114年6月9日高市衛社字第11436342600號函之事實。 3、證明被告母親有轉告被告須完成處遇計畫之事實。 4、證明高雄市衛生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電話、傳送簡訊方式通知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