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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8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89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峻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7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180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6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A06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又被告以提供遠東銀行帳戶、虛擬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詐得告訴人等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上揭帳戶轉匯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㈢刑之減輕⒈本案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能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本件被告僅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於偵查時則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行(見偵卷第28頁),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㈣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

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告訴人遭詐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雖係洗錢之財物,然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曾收執上開款項或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如就此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是就本案洗錢之財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2條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認定被告獲有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5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9707號被 告 A06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6預見提供個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虛擬貨幣交易帳號、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國華」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申辦之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設定約定帳號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並於113年8月5日前某時,將其申辦之遠東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上揭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及密碼,以LINE提供予暱稱「國華」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網路銀行、虛擬貨幣帳號及密碼後,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致附表所示A01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遠東銀行網路銀行帳戶內,旋遭網路轉出到上揭虛擬貨幣帳戶。嗣經附表所示A01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A01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A06固不否認有以上揭方式提供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及密碼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等犯行,辯稱:當時我要負債整合,對方說可以幫我整合,對方叫我提供要做虛擬貨幣的帳戶,完成一個訂單的話我可以拿到新臺幣(下同)6000元報酬,說如果以這方式可以不用貸款,我當時被高利追債,失去理智才提供給不詳之人云云。 2 ⑴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A01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附表所示告訴人A01等人所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A01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上揭網路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 ⑴被告上開網路銀行帳戶、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⑵被告與LINE暱稱「國華」之對話紀錄1份。 ⑴證明被告上揭網路銀行帳戶、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確已遭詐騙集團用以作為詐取附表所示告訴人A01等人款項之用途甚明。 ⑵證明被告依暱稱「國華」指示將申辦之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設定約定帳號為遠東銀行網路銀行,並將其申辦之遠東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上揭Bito、Bybit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及密碼,以LINE提供予暱稱「國華」之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未達1億元罪嫌。另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請審酌被告前於110年8月間,因辦理貸款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涉犯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139號、2226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被告當知帳戶帳號、密碼落入不詳之人手中,可能遭利用作為不法用途,竟為圖取得詐欺集團提供之利益,無視上揭風險,隨意將上揭網路銀行及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導致附表所示A01等4人受騙,被害金額累計高達121萬元,爰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以儆效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檢察官 A05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1 A01 提告 113年8月05日12時59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1佯稱兒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12時29分許 臨櫃匯款20萬元 2 A02提告 113年8月5日12時33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2佯稱兒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0時28分 臨櫃匯款48萬元 3 A03 提告 113年8月5日10時55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3佯稱姪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0時44分 臨櫃匯款5萬元 4 A04 提告 113年8月4日19時15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4佯稱兒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10時40分 臨櫃匯款48萬元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1 A01 提告 113年8月05日12時59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1佯稱兒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12時29分許 臨櫃匯款20萬元 2 A02提告 113年8月5日12時33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2佯稱兒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0時28分 臨櫃匯款48萬元 3 A03 提告 113年8月5日10時55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3佯稱姪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0時44分 臨櫃匯款5萬元 4 A04 提告 113年8月4日19時15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04佯稱兒子借錢云云,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10時40分 臨櫃匯款48萬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