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29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吳秀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07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如易服勞役」之記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90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