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96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政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0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43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葉政融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莊洺樺」署名共陸枚、指印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政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文件上偽造署押及捺按指印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反覆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掩飾真實身分而冒名應訊,影響檢警機關查緝案件之正確性,浪費司法查緝資源,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莊洺樺」署名共6枚、指印共1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件或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1 調查筆錄 空白處及受詢問人欄 署名4枚、指印8枚 2 小港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真實姓名對照表 受採尿人簽名捺印欄 署名1枚、指印2枚 3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受採尿人簽名欄 署名1枚、指印1枚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084號被 告 葉政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政融因案通緝而為免遭緝,遂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23時34分至同日23時49分間,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派出所內,冒用莊洺樺之名義,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偽簽欄位」上偽造如附表所示莊洺樺名義之署名、指印(偽造署名、指印之數量各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莊洺樺及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正確性。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政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附表所示文件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而被告於冒名應訊時,主觀上顯具同一脫免遭緝之目的,而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另附表所示「偽造署押」欄所示各該偽造之署名、指印,核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固認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簽署「莊洺樺」之署押乙情,另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
惟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請,或經公務員就程序上為形式審查,認要件齊備,即有義務依其聲明或申請登載,且屬不實者,始足構成;若所為聲明或申請,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警方對於犯罪嫌疑人之人別具有實質審查之權,並非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即有登載之義務,是亦難驟認被告本件所為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核與前揭犯罪事實屬同一基本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 長 夏檢 察 官 謝 宗 穎附表:
編號 文件或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1 調查筆錄 空白處及受詢問人欄 署名4枚、指印8枚 2 小港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真實姓名對照表 受採尿人簽名捺印欄 署名1枚、指印2枚 3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受採尿人簽名欄 署名1枚、指印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