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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0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祐原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9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鄭祐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祐原係應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遵高雄市114年第W 269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即高雄市政府114年9月25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470999100號徵集令)入營服役之役男,該徵集令業於114年10月5日由鄭祐原之舅舅許宏銧代收。詎鄭祐原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應依上開徵集令於114年10月16日7時50分許,在鳳山區公所大門前廣場集合前往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服役4個月,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未依指定之時、地前往集合,無故逾上開應受徵集期限5日以上未報到接受徵集。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祐原之自白。

㈡證人許宏銧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114年9月25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470999100號徵集

令。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

四、審酌被告有關刑法第57條規定之各項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錄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