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昕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更正為「業據被告A02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另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722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17時2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中崙社區」5樓之住家門口前,於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褪去全身衣物而裸露其生殖器,並以右手撫摸摩擦其生殖器(即「自慰」),而公然為上開猥褻行為。嗣經住戶歐○君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歐○君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歐○君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