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2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慶源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慶源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慶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三、被告持用之手機,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係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用品,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970號被 告 林慶源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慶源明知於一般民眾認知中,「隨機殺人案件」會造成公眾的恐慌,因住居大樓有不明聲響引發不滿,竟仍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20日7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以其使用手機連結網路至住處LINE群組「樹粼社區」留言「12/20凌晨04:29樓上在客廳掉落物重重的叩嘍兩聲又被驚醒我火大回敲了樓層板兩聲,大約過了一分鐘樓上的又叩了一聲這一聲很明顯是故意的我也又回敲了一次一直到7點我沒再睡著;長期以來都是這樣如果我的一股怨氣像昨天的北捷或像幾年前的武廟路大樓噪音事件,請問怪誰?!我是13號2樓。公眾群組打擾了抱歉!」等語,上記留言內容引用112年9月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一棟大樓因鄰居噪音問題引發之殺人案件及114年12月19日臺北捷運隨機殺人等重大治安事件,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及造成公眾恐慌。嗣社區住戶周家俊發現上開留言心生恐懼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慶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周家俊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三)樹粼社區Line群組對話截圖。
(四)上開留言相關新聞截圖。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林慶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