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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3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2315號被 告 趙家樂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111號),聲請人為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本案妨害兵役案件通緝到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期間為民國115年1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被告經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認罪,因被告學業未成,仍有返回美國繼續學業之必要,請速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目的在防阻被告擅自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俾保全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倘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礎,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者即足。又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與必要性,應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衡酌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形,而為合義務性裁量。

三、經查:㈠被告因出境未歸,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而涉犯妨害兵役案件,

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嗣於115年1月14日緝獲被告,經檢察官自115年1月14日起為限制出境、出海8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

㈡本案於115年2月6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繫屬本

院,經本院於同年4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並於同年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然目前尚未判決,本案仍需保全簡易判決後之上訴或執行程序進行。本院審酌被告於110年8月3日出境至美國求學,原預定於113年7月1日返國,然被告自承尚未結業等語,被告因而涉犯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犯行。又被告出生地在美國,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是被告具有國外之聯繫因素,則為確保本案後續程序順利進行,避免被告滯留境外未歸,將損及兵役徵集、兵役制度之公共利益,認對被告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對其人身自由之影響,尚與比例原則無違,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因認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且有必要。是聲請人本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