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振凱 男
周強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9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振凱共同犯損壞封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強生共同犯損壞封印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0至11行「竟基於違背封條效力之犯意聯絡」更正為「竟共同基於損壞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補充「財政部高雄關114年1月3日高普稽字第114100026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振凱、周強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損壞封印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周強生前有同類型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孫振凱為中國大陸籍人士,其雖犯本件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然就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有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定有明文。是大陸地區人民並非刑法上所稱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91號、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第1項: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297號被 告 孫振凱 (大陸地區)
周強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振凱(中國大陸籍)係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GL
ORY JUSTICE(義榮輪)」輪船之船長,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泊靠於高雄港第47號碼頭時,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國免供應有限公司以船舶日用品名義申購自用香菸500條,且將上開免稅香菸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申請出口報關(出口報單號碼:BD/F5/13/385/B1822),經查核無訛後,由海關人員黏貼封條(P/S 408389)於存放上開免稅香菸之船舶司多間(即儲藏室)。孫振凱、周強生均明知加封封條之船舶司多間裝載之免稅香菸,係屬未經海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出境前需經海關核准始得啟封取用,竟基於違背封條效力之犯意聯絡,於翌日(19日)18時許,在上開碼頭,由孫振凱擅自撕開該封條,再由周強生將其中上開香菸100條搬離司多間,以此方式違背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標示之效力。嗣海關人員於同日18時40分許,至該船舶覆核清點時,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強生於高雄關詢問、偵訊中;被告孫振凱於高雄關詢問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李哲安於偵訊證述明確,此外,復有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出口報單、供應船舶用品/日用品申報表、船舶簽證動態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渠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損壞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蕭琬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