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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3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33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培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200、31957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86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內容」欄部分,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之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規定,爰依聲請裁定更正為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表:

更正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3頁 「附表:」暨附表全部內容 (均刪除)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