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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3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3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國添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3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48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A02因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護理師蕭郁慧處理病友間糾紛之方式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對醫療人員以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27日12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內,當眾以「幹你娘機掰」辱罵蕭郁慧,足生損害於其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以「出護理站要找人打你」等語恫稱蕭郁慧,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蕭郁慧執行醫療業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02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蕭郁慧、在場之人董學義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董學義之告發書狀。

㈣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D病房114年9月份排班表、114年9月27日

員工打卡紀錄表、通報事件資料、通用SOP表單、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四、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