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3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鍵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余鍵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11時15分」更正為「10時55分」、第10行補充更正為「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余鍵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案被告曾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黃景祥」,嗣後警方因而查獲「黃景祥」涉嫌毒品犯行,報告臺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5年7月16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57254140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9頁),則被告既供出本案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沒收:㈠扣案之白色結晶5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其中1包
)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3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12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53頁),衡以扣案之白色結晶5包,均係被告同時向「黃景祥」所購買(見偵卷第103頁),且5包白色結晶包裝、外觀均無不同,有現場照片在卷足佐,堪認未經鑑驗之白色結晶4包,應與經鑑驗之內容物相同,亦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又該包裝袋5只與其內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吸食器1組及針筒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見偵卷第22頁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850號被 告 余鍵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鍵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5年2月25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烘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警方於同日11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發現持持有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前總毛重2.98公克)、吸食器1組及針筒1支等物,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余鍵麟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復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41)、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4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請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物請予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