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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3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昌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49號、第2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緝字第4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傅昌鈺犯如本院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本院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中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商品名稱欄「Xiaomi智慧攝影機C400、Xiaomi電子溫濕度計 Pro、米家螢幕掛燈、小米透明提袋」更正為「Xiaomi智慧攝影機C400 1台、Xiaomi電子溫濕度計 Pro 1台、米家螢幕掛燈1台、小米透明提袋1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商品名稱欄「E-book

s D42、LPFOL-15、RASTO RZ4鍵鼠組、大通Type-C to VGA、RASTO RMP1-黑」更正為「E-books D42、LPFOL-15、RAST

O RZ4鍵鼠組、大通Type-C to VGA、RASTO RMP1-黑各1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商品名稱欄「中祥自然之顏紫菜、家福黑糖方塊酥、味王小王子麵、茱蒂絲巧克力燕麥餅、麗滋巧克力、義美威化卷桶巧克力、嘉禾奶油大土豆、i_家福無調味烘烤雙果、臺灣1/4 *2 鳳梨切片、樂扣煎鍋20cm、胖胖運動水壺、家福環保背心袋-大、折合收納架、時尚廚房踏墊(中)、艾雪LED桌上鏡、簡單生活四層鞋架、托特包特賣299、流行包包#599」更正為「中祥自然之顏紫菜2個、茱蒂絲巧克力燕麥餅3個、家福黑糖方塊酥、味王小王子麵、麗滋巧克力、義美威化卷桶巧克力、嘉禾奶油大土豆、i_家福無調味烘烤雙果、臺灣1/4 *2 鳳梨切片、樂扣煎鍋20cm、胖胖運動水壺、家福環保背心袋-大、折合收納架、時尚廚房踏墊(中)、艾雪LED桌上鏡、簡單生活四層鞋架、托特包特賣299、流行包包#599各1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商店名稱(地址)欄「華榮路」更正為「明倫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商品名稱欄「機能凍飲1包」更正為「機能凍飲2包」、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交易時間欄「09:26:07」更正為「00:26:07」;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傅昌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前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

占遺失物罪;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盜刷本案告訴人劉慶德之台新

銀行信用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盜刷本案告訴人謝璿熒之台新銀行信用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

子之證據資料後,分別量處被告如本院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本案所處罰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盜刷消費而取得之商品,均未經

扣案,且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侵占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各1

張,均未尋獲而未發還告訴人2人,雖亦為被告犯罪所得,然衡以性質上均為個人日常生活所用且具高度專屬性之物,經持有人掛失或補發、重製後即失其作用,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有何特殊財產上之交易價值,縱不予沒收,亦與刑法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之本旨無違,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前段所示 傅昌鈺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傅昌鈺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Xiaomi智慧攝影機C400壹台、Xiaomi電子溫濕度計 Pro壹台、米家螢幕掛燈壹台、小米透明提袋壹個、價值新臺幣貳仟陸拾元之商品、E-books D42壹個、LPFOL-15壹個、RASTO RZ4鍵鼠組壹個、大通Type-C to VGA壹個、RASTO RMP1-黑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傅昌鈺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中祥自然之顏紫菜貳個、家福黑糖方塊酥壹個、味王小王子麵壹個、茱蒂絲巧克力燕麥餅參個、麗滋巧克力壹個、義美威化卷桶巧克力壹個、嘉禾奶油大土豆壹個、i_家福無調味烘烤雙果壹個、臺灣1/4 *2 鳳梨切片壹個、樂扣煎鍋20cm壹個、胖胖運動水壺壹個、家福環保背心袋-大壹個、折合收納架壹個、時尚廚房踏墊(中)壹個、艾雪LED桌上鏡壹個、簡單生活四層鞋架壹個、托特包特賣299壹個、流行包包#599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二所示 傅昌鈺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香紅茶壹瓶、機能凍飲貳包、渡邊男性綜合B群+鋅壹瓶、合利他命A25壹瓶、COACH時尚經典男性淡香水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14年度偵緝字第250號

被 告 傅昌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昌鈺於民國113年7月13日18時37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拾獲劉慶德所遺失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下稱「台新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據為己有。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佯裝係劉慶德本人,致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商店員工誤認係劉慶德本人持卡消費,陷於錯誤,而同意其以刷卡方式交易付款,並由各該店店員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商品予傅昌鈺,詐欺得逞。

(二)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持劉慶德之台新信用卡,將上開信用卡插入自助結帳機收費設備上之刷卡機內感應,購買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商品,以此不正方法使該自助結帳機電腦系統誤認係劉慶德或其授權之人刷卡消費,因而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商品。

二、傅昌鈺於113年6月19日22時47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拾獲謝璿熒(已歿)所遺失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據為己有。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佯裝係謝璿熒本人,致如附表二所示商店員工誤認係謝璿熒本人持卡消費,陷於錯誤,而同意其以刷卡方式交易付款,並由各該店店員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予傅昌鈺,詐欺得逞。

三、案經劉慶德、謝璿熒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傅昌鈺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不是撿他人的卡,我是不曉得自己刷的卡是別人的。我是拿朋友的卡刷卡,我忘記他的名字是臺南人,來高雄玩,事情太久了,我也不記得詳情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劉慶德、謝璿熒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劉慶德、謝璿熒均遺失台新信用卡並遭盜刷之事實。 3 台新信用卡交易明細、掛失聲明書、台新銀行刷卡交易通知截圖、小米之家高雄三多銷售單、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單(金額2,420)、家樂福鼎山店重印購物清單 證明告訴人劉慶德遺失台新信用卡並遭盜刷之事實。 4 家樂福會員資料查詢畫面(會員編號S_0000000000000000)、家樂福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3、4於家樂福之消費,所留會員姓名為「傅安迪」,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且監視器錄影畫面觀之,確實為被告刷卡交費之事實。 5 台新信用卡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刷卡交易訊息通知、統一超商會員資料查詢、統一超商華榮店及屈臣氏瑞豐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發票內容畫面翻拍照片、屈臣氏發票明細翻拍照片 證明訴人謝璿熒遺失台新信用卡並遭盜刷。如附表二編號1於統一超商之消費,所留會員姓名為「Fu Andy」,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且依附表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為被告刷卡交費之事實。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前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1萬1,359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紘彬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時間 金額 商店名稱(地址) 商品名稱 1 2024/7/13 18:37:15 2,420 小米之家高雄三多授權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Xiaomi智慧攝影機C400、 Xiaomi電子溫濕度計 Pro、 米家螢幕掛燈、 小米透明提袋 2 2024/7/14 22:12:59 2,060 膜屏手機配件館(高雄市○○區○○路000號) 不詳 3 2024/7/14 23:28:08 2,597 家樂福 - 鼎山店3C(高雄市○○區○○○路000號) E-books D42 LPFOL-15、 RASTO RZ4鍵鼠組、大通Type-C to VGA、 RASTO RMP1-黑 4 2024/7/15 00:49:21 3,342 家樂福 - 鼎山店自助結帳 中祥自然之顏紫菜、家福黑糖方塊酥、味王小王子麵、茱蒂絲巧克力燕麥餅、麗滋巧克力、義美威化卷桶巧克力、嘉禾奶油大土豆、i_家福無調味烘烤雙果、臺灣1/4 *2 鳳梨切片、樂扣煎鍋20cm、胖胖運動水壺、家福環保背心袋-大、折合收納架、時尚廚房踏墊(中)、艾雪LED桌上鏡、簡單生活四層鞋架、托特包特賣299、流行包包#599 合計 10,419元附表二: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 商店名稱(地址) 商品名稱 1 2024/6/19 22:47:58 73 統一超商-華榮(高雄市○○區○○路000號) 麥香紅茶1瓶、機能凍飲1包 2 2024/6/20 09:26:07 867 屈臣氏瑞豐店(高雄市○○區○○路0000號) 渡邊男性綜合B群+鋅1瓶、合利他命A25 1瓶、COACH時尚經典男性淡香水1瓶 合計 94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