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國彬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國彬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補充為「仍於114年12月7日15時前某時許,多次以電話騷擾……」,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多次撥打電話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又於附件所示時間出現於告訴人住居所,未依保護令之裁定遠離告訴人住居所,並接觸告訴人要求為其領取普發之現金,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第2款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同時違反本案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主文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態樣,而被告違反同一保護令所禁止之數行為態樣,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論為包括一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923號被 告 莊國彬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居高雄市三民區(金獅湖風景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國彬與莊○睿為○○,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莊國彬前因對莊○睿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297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莊國彬不得對莊○睿及其他家庭成員蘇○菊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莊○睿及其他家庭成員蘇○菊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應遠離莊○睿及其他家庭成員蘇○菊住居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工作場所(高雄市○○區○○○路000號)至少100公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莊國彬於同年8月即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仍多次以電話騷擾莊國彬,且於114年12月7日15時許,至莊○睿上開住居所,接觸要求莊國彬為其領取普發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無遠離莊○睿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國彬於偵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莊國彬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及偵辦莊國彬違反保護令刑案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莊國彬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同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而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