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6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念樺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念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115年」更正為「114年」、第11行「000-0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0000」;附表編號3匯款時間依序更正為「114年2月19日18時50分、114年2月19日19時52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鍾念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
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案1單之報酬為250元,本案共3位被害人
,故其不法所得為75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件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匯入被告本案帳戶之款項,均屬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既經轉出,且無從證明被告有收執或分得該領出款項之情形,如對其宣告沒收全部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俾符比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828號被 告 鍾念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念樺依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曾為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用,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且非基於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付或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以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8日17時19分前某時許,以每筆交易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對價,將其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吳翎瑀等3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俟鍾念樺依指示協助收受簡訊驗證碼後轉知暱稱「李多匯」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將不法款項轉匯一空,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嗣經吳翎瑀等3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吳翎瑀、李姿燕、陳彥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鍾念樺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去年我用IG搜尋線上操作的工作廣告,然後在該廣告按讚後,就有人以IG訊息連絡我並傳LINE聯絡人資訊讓我加好友,之後對方先跟我閒聊,也沒有說工作內容,又要我再加LINE名稱自稱「總監」之人好友,「總監」說要我做外快的工作,要我加LINE名稱「李多匯」好友,「李多匯」要我先拍攝我本案帳戶帳號之金融卡正反面及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後,以LINE傳給他,拍照時我有拿筆將身分證號擋起來,他稱審核過後我才能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就是,我在收到簡訊內容後,以LINE傳送該簡訊驗證碼給他,具體是什麼的驗證碼我也不清楚,薪資是當日結算,看接幾單,一單250元,之前說的1000元可能是一天的總金額,直接匯款至我的本案帳戶帳號內,而1天會做2次,下午跟晚上的時段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吳翎瑀、李姿燕、陳彥宇遭詐欺而匯款至本案帳戶等
節,業據告訴人等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且有告訴人吳翎瑀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李姿燕提供之交易明細、存款帳戶查詢資料、告訴人陳彥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臺幣活存明細、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本案帳戶已遭詐欺集團充作詐欺使用無訛。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並於115年4月29日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後電知其發現本案帳戶存摺、銀行卡遺失,無法拍照後影印傳真等語,有本署電話紀錄單1紙在卷可參,復觀諸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可見於114年2月18日告訴人李姿燕匯款至本案帳戶前,帳戶餘額為1元,告訴人等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隨即遭他人以簽帳扣款方式支出(交易明細註記「簽帳扣」),此情恰與一般幫助詐欺案件係販賣或出租甫經申設或餘額所剩無幾之帳戶情形相同,而與偶因疏忽而不慎遺失帳戶之情形迥異,足見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礙難採信。
㈢參以被告所稱工作內容僅須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跟存摺照片
,並依指示協助收受簡訊驗證碼後轉知「李多匯」,即可獲取每筆交易250元代價,不僅可獲得之優厚報酬與應徵之工作內容難謂相當,且究其工作條件除收取並回傳驗證碼外根本無勞務內容,實則為出賣金融帳戶之舉。況被告對於「李多匯」之真實姓名、任職機構名稱等資料均無法說明,實與常理不符,是被告應可預見該工作內容為餌,實則收購求職者之帳戶,並由其協助將不法贓款轉匯,且被告亦於偵查中自承曾懷疑這樣的工作內容,對應這樣的報酬不合理等語,益徵其具有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
㈣隨著各式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等網路
服務業之蓬勃發展,民眾使用各類網路服務愈發普及,為確保交易安全、防制網路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避免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之特性,隱匿真實身分,造成網路平台交易之風險,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收取驗證碼輸入作為身分驗證機制已成為各式網路交易平台所需實名認證之重要身分辨識機制,故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之會員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收取驗證碼之簡訊等資料,均係現今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藉,透過行動電話門號與驗證碼相互結合,本具有認證各該網路交易平台之帳號係由本人使用之專屬性及私密性,況觀諸被告提供對話紀錄中簡訊內容,可見內容係「防範詐騙請勿將密碼提供他人或輸入不明網頁,您使用華南卡號末4碼0104於網路消費...」,當中已有防詐提醒,益徵被告對於提供驗證碼乙事易生不法,並非毫無任何預見可能性,被告未積極查核本件代收驗證碼之正當性及合法性,即輕易將驗證碼提供予對方,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並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被告本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檢察官 魏豪勇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1 吳翎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聯繫吳翎瑀,佯稱:可購買義美牛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操作匯款。 114年2月20日8時39分 8萬2,420 2 李姿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間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姿燕,佯稱:可透過「美露購物」批發優惠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操作網路轉帳。 114年2月18日17時19分 1萬7,500 114年2月18日17時27分 5萬 114年2月19日16時43分 5萬 114年2月19日16時37分 2萬5,000 3 陳彥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彥宇,佯稱:與淘寶電商合作,只要以中國信託金融卡綁定淘寶帳戶,就可省下百分之10的手續費並因此賺到剩下沒轉出去的零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操作網路轉帳。 114年2月19日16時37分 3萬9,210 114年2月19日18時50分 1萬2,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