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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0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0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介正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9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戴介正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長鐵條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介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依上開刑法規定論處。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長鐵條1支,為被告所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976號被 告 戴介正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介正與A01為姊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戴介正於民國114年7月26日14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前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A01住處,持長鐵條揮打A01所有之住處電子鎖、盆栽,致前開物品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A01。嗣經A01發覺報警處理,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長鐵條1支。

二、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介正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毀損物品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揭時、地,亦有毀損告訴人所有之冷氣外機乙節,業據被告所否認,且告訴人亦未提出冷氣外機毀損照片佐證其說,是此部分除告訴人單一指述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補強,自不得逕以毀損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因與前開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王依婷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