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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縈琳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縈琳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龍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更正為「鼎金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並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5年6月10日高市警左分交字第11572206600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縈琳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按犯刑法第171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除指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上開規定審酌減輕或免除,應具體考量行為人所虛偽陳述或所(準)誣告之案件,是否據以發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等程序,或未經偵查、起訴即已終結,而無裁判案件存在,以及行為人之自白對於避免司法公正之運行受到干擾或影響之助益程度等各情,妥為權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階段坦承本案誣告犯行,迄至被告自白時止,尚無人因被告之誣告犯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依上開說明,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危害司法偵查之正確性、耗損司法資源等情狀,認不宜免除其刑,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819號被 告 黃縈琳上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縈琳因多次交通違規逾期未繳納罰鍰,駕照業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並逕行註銷,後於民國115年3月7日2時37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以下稱本件機車)行經高雄市左營區重愛路、文天路口時因違規闖紅燈為警攔查,警方發現黃縈琳為無照駕駛,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6項規定扣繳本件機車車牌3個月,並將車牌送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保管。詎黃縈琳明知本件機車車牌係因違反交通法規遭到吊扣,並未遭竊或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犯意,於115年3月17日9時50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報案,謊稱:其所有之317-TJN號重型機車車牌遺失,最後一次使用機車是在115年3月15日9時云云,以此方式,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特定人涉犯竊盜罪嫌。嗣因黃縈琳前往監理機關申請補發車牌時被承辦人員發現本件機車車牌係遭到吊扣,要求其儘速前往派出所撤案,黃縈琳方才於115年3月18日前往鼎金派出所全盤托出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縈琳經傳未到庭應訊,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警方職務報告、鼎金派出所調查筆錄、龍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件機車辨紀錄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證據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惟查,被告固向警佯稱本件機車車牌遺失云云,惟警察機關就本件機車車牌是否遺失,本應依職權調查判斷其真偽,故警方在被告報案之初即已發現疑點詳加調查,是以被告所為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