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3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5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優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肆顆(含包裝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第二級毒品」補充為「第二級毒品(現已改列為第一級毒品)」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依托咪酯」係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嗣於115年6月25日經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000年0月00日生效)。惟被告曾優為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行為時,「依托咪酯」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雖裁判時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但此係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雖因行車不穩遭員警攔檢,復經員警聞到其身上愷他命味道濃厚而進一步盤查,始主動提出菸彈4顆予員警扣案而查獲(見毒偵卷第1
4、15、19頁),但員警並未發現犯罪之任何線索或證據,乃依憑偵查之工作經驗而攔檢盤查被告,尚難謂已發覺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於員警尚無客觀證據得以合理懷疑被告持有毒品之時,即主動提出其所有菸彈4顆予員警查扣,復向員警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情,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前,即向員警自首進而接受裁判,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件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菸彈4顆,經抽驗其中1顆,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95頁)在卷可憑。其餘未經鑑驗之菸彈3顆,因與經鑑驗者之來源同一且外觀相同(見毒偵卷第16、50、60頁),應可認與經鑑驗者具有相同毒品成分。則扣案菸彈4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物,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5087號被 告 曾優 (詳卷)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優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日23時10分許前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115年2月1日23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4顆(檢驗前毛重共21.7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優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查獲照片2張、扣案毒品照片5張等在卷可稽,並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4顆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4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