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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彩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沈彩鑾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沈彩鑾雖具狀辯稱:被告罹患精神疾病,忘記算帳,並非故意竊盜云云,惟查,被告竊取如附件所示之鮭魚2片及雞胸肉1塊,其數量非單一,並有相當之體積與重量,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照片在卷可憑(偵卷第27頁、第31頁),依常情應不致遺忘;又被告偵查中承稱:因為我婆婆生病了,想說回家煎魚給他吃等語(偵卷第13頁)、告訴人李文君證稱:(案發)當下我追出去找她,她(按:指被告)沒有任何應答,把雞胸肉丟在路邊的摩托車下方等語(偵卷第16頁),綜足見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尚能依己意挑選特定商品下手實施竊盜,並能於案經發覺時,即為防免贓物遭當場查獲之行為,堪認被告行為時對其行為之意義應有所認識,並能依己意決定其行止,且無所稱遺忘結帳之情事,被告上揭辯解不能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嗣已自行與告訴人和解並為賠償,告訴人則因而同意表示無再訴究之意,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簡卷第27頁);㈢被告本案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㈣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已數次犯有相同罪質案件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衡諸被告嗣已自行與告訴人和解並為賠償,告訴人則因而同意表示無再訴究之意如前述,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6款規定意旨,應堪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又考量被告前已數次犯有相同罪質案件如前述,應認有併諭知緩刑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宣告緩刑,並定其期間及負擔如主文後段所示,以啟自新,並兼顧督促被告汲取經驗、將來謹慎行事之社會防衛需要。又被告既經本院諭知上開緩刑負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應同時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如未確實依限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均附此敘明。

六、被告本案竊得如附件所示之鮭魚2片及雞胸肉1塊,嗣均已經扣案並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查(簡卷第3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60號被 告 沈彩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彩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10日7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李文君所經營之三和市場魚攤,徒手竊取李文君放在該攤位內販售之鮭魚2片及雞胸肉1塊(價值共新臺幣828元),得手後將鮭魚置入其隨身攜帶之袋子內,雞胸肉則拿在手裡,未結帳即離去。嗣李文君發覺有異,當場攔下後報警處理,當場為警扣得如上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文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彩鑾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文君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及贓物照片1張等資料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彥丞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