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9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順吉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順吉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另補充不採被告陳順吉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附件所載時、地,徒手拉扯被害人A01,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我拉她回家是因為要她回去再講,她這樣子很難看云云。惟查,被告既知悉如附件所載保護令之內容,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21頁),即應依法遵守,然卻仍以徒手拉扯被害人,核屬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即便如被告所辯係要求被害人回家,然此僅屬其犯罪之動機,尚無礙於違反保護令犯行之成立。故被告上開所辯,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強制未遂罪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就此等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之事由,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前曾犯違反保護令罪之素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1194號被 告 陳順吉 (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順吉為A01之配偶,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順吉曾對A01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7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陳順吉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A01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陳順吉已知悉上揭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強制之犯意,於114年9月19日21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花緹男女SPA舒活養生旗艦店」,對A01大聲咆哮且強行拉扯A01欲一同返回住處,以此方式對A01為騷擾之行為及妨害A01自由行動之權利,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因A01反抗,並跑到附近店家求助而未能得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順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A01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7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等。
二、核被告陳順吉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等罪嫌,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及強制罪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違反保護令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