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協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徵詢告訴人之意見後,依被告與辯護人之請求,於準備程序中向本院聲請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之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