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林廷隆被 告 李韋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