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周美華被 告 鄞重宇
集安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昌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1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