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3號原 告 張美緣
林邑璇賴○澄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承平
林邑璇上 三 人送達代收人 林凱群被 告 林佳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