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原 告 葉騏豪 (詳卷)送達代收人 王柔文 (詳卷)被 告 許平心 (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李俞欣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