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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17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芷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芷婷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補充為「而依當時天候晴、視線正常,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證據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更正為「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並補充「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忻慈於警詢中之證述、現場照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許芷婷於案發時未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嗣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初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佐(見院卷第15頁),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即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貿然駕駛重型機車上路,並生交通危害,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016號被 告 許芷婷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芷婷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17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快車道西往東行駛至高雄市○○區○○○路○○○○路00號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有陳忻慈騎乘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兩車發生碰撞,陳忻慈因而受有下背痛、左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忻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芷婷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忻慈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五)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六)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診斷證明書。

(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八)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並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嬿如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