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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17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7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坤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755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坤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蔡坤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於警詢時供陳其所施用之毒品係向綽號「洋仔」之人購買等語,然因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紀錄可以佐證,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92號115年度偵字第13755號被 告 蔡坤益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坤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9月23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其明知施用毒品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力、反應力及肢體協調、平衡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且其當時尿液所含毒品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基於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114年9月25日凌晨某時(1時20分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4年9月25日1時20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在高雄市鳳山區保生路段上攔查,復經其同意於同日1時55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值71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72800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坤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0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40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案呈報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等罪嫌。

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公共危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