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1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1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文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301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115年度偵緝字第506號、第507號、第508號、第509號、第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文良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至6行更正為「於民國114年7月10日6時40分

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另行偵辦)。嗣其於…」、第12行補充為「…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散發愷他命氣味,…」。

㈡犯罪事實欄一㈢第1行及一㈣第1行之「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均更正為「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㈢犯罪事實欄一㈥第1至6行更正為「於114年2月8日8時20分為警

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另行偵辦)。嗣其於…」。

㈣犯罪事實欄一㈦第8至9行「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7包」更正為「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7包(其中1包為殘渣袋)」。

㈤證據補充「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民國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㈥補充扣案毒品鑑定結果如附表二。

㈦犯罪事實一㈠、㈢、㈣、㈥部分補充不採被告洪文良辯解之理由。

二、被告雖均辯稱:我只有吸食愷他命,我有做平衡測試都正常沒有出現問題,我覺得我很清醒云云。惟查:

㈠被告分別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㈥所示之民國114年7

月10日6時40分許、同年7月22日5時20分許、同年5月3日5時17分許、同年2月8日8時2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經送驗結果依序呈「安非他命(539ng/mL)、甲基安非他命(4120ng/mL)、愷他命(1200ng/mL)、去甲基愷他命(2640ng/mL)陽性反應」、「愷他命(1148ng/mL)、去甲基愷他命(3998ng/mL)陽性反應」、「愷他命(699ng/mL)、去甲基愷他命(744ng/mL)、4-甲基麻黃鹼(162ng/mL)陽性反應」、「安非他命(1010ng/mL)、甲基安非他命(6430ng/mL)、愷他命(2280ng/mL)、去甲基愷他命(1230ng/mL)、硝甲西泮代謝物(7-Aminonimetazepam濃度值為3125ng/mL,7-Aminonitrazepam濃度值為231ng/mL)陽性反應」,均顯逾各該毒品之確認檢驗閾值,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32275號卷第15頁、115年度偵緝字第508號卷第39頁、114年度偵字第30638號卷第9頁、114年度毒偵字第582號卷第79、105頁)。

㈡再按毒品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尿

液採集時間點、個案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限為Ketamine(即愷他命)2至4天、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為2至3天(即72小時)乙節,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附卷可憑。被告於上開各該時間為警採尿送驗後,既分別檢出前述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陽性反應之結果,且其中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㈥為警採集之尿液雖同時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陽性反應,然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各係於不同時間施用各該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認定被告均係同時施用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再參以上開函文之可檢出毒品時間,應可推算被告確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㈥所示時間,施用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㈥所示毒品無訛。

㈢又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

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是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經檢測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者,即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至行為人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何在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之途中有否施用毒品,則非所問。而關於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安非他命濃度為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愷他命濃度為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100ng/mL、4-甲基麻黃鹼濃度為50ng/mL、硝甲西泮代謝物7-Aminonimetazepam濃度為50ng/mL、硝甲西泮代謝物7-Aminonitrazepam濃度為50ng/mL。查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㈥所示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後,確呈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㈥所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陽性反應已如前述,顯逾行政院公告所定濃度值之標準甚多。是被告上開所辯,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就附表一編號2、5、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另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㈥,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在員警尚無具體事證懷疑其有犯罪前,即主動交出其所有供施用之毒品咖啡包10包、愷他命1包予員警查扣,復向員警坦承其於駕車前之近期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114年毒偵字第582號卷第15、17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嗣於偵查中雖否認該次公共危險犯行,並不影響其自首之認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均含有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5546號、第98366號、第96300號、第985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稽(114年度偵字第24228號卷第95、105至109頁、114年度偵字第20808號卷第31、97頁、114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卷第125、127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 洪文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 洪文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附件犯罪事實一㈢ 洪文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犯罪事實一㈣ 洪文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犯罪事實一㈤ 洪文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 6 附件犯罪事實一㈥ 洪文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犯罪事實一㈦ 洪文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重量 出處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編號9,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檢驗前毛重4.793公克,檢驗前淨重4.557公克,檢驗後淨重4.543公克,純度約89.1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062公克 114年度偵字第24228號卷第95頁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 2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4,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2.009公克,檢驗前淨重1.444公克,檢驗後淨重1.044公克,純度約13.6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8公克 3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1,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880公克,檢驗前淨重1.323公克,檢驗後淨重1.001公克,純度約12.4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5公克 114年度偵字第24228號卷第105頁 4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2,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873公克,檢驗前淨重1.319公克,檢驗後淨重0.992公克,純度約11.5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52公克 5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3,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927公克,檢驗前淨重1.214公克,檢驗後淨重0.902公克,純度約11.1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35公克 6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5,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886公克,檢驗前淨重1.340公克,檢驗後淨重1.042公克,純度約10.8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6公克 114年度偵字第24228號卷第107頁 7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6,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2.031公克,檢驗前淨重1.485公克,檢驗後淨重1.089公克,純度約12.0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8公克 8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7,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805公克,檢驗前淨重1.281公克,檢驗後淨重0.936公克,純度約13.6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4公克 9 兔子咖啡包1包(編號8,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2.473公克,檢驗前淨重1.941公克,檢驗後淨重1.610公克,純度約18.8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66公克 114年度偵字第24228號卷第109頁 10 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 ⑴2包檢驗前總毛重88.02公克 ⑵2包抽1,編號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67.087公克,檢驗前淨重65.826公克,檢驗後淨重65.803公克,純度約79.1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2.088公克 ⑶其餘1包(毛重20.78公克),前經員警初步檢驗,亦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憑 114年度偵字第20808號卷第27、31、97頁 附件犯罪事實一㈤ 11 米色粉末1包(編號1,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1.396公克,檢驗前淨重8.695公克,檢驗後淨重8.635公克,純度約56.1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883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卷第125頁 附件犯罪事實一㈦ 12 米色粉末1包(編號2,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0.623公克,檢驗前淨重0.398公克,檢驗後淨重0.378公克,純度約64.2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56公克 13 米色粉末1包(編號3,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0.552公克,檢驗前淨重0.335公克,檢驗後淨重0.315公克,純度約54.5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3公克 14 米色粉末1包(編號4,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0.532公克,檢驗前淨重0.305公克,檢驗後淨重0.285公克,純度約59.6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2公克 15 米色粉末1包(編號5,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0.545公克,檢驗前淨重0.321公克,檢驗後淨重0.301公克,純度約64.2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6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卷第127頁 16 米色粉末1包(編號6,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0.548公克,檢驗前淨重0.319公克,檢驗後淨重0.299公克,純度約54.4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4公克 17 殘渣夾鍊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Mephedrone成分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301號115年度偵緝字第506號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被 告 洪文良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良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4年7月10日6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中),又於114年7月10日6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愷他命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嗣其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後,可預見體內毒品代謝物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自不詳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14年7月10日6時18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與忠孝一路口,因違規行駛人行道為警攔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6時40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539ng/mL)、甲基安非他命(4120ng/mL)、愷他命(1200ng/mL)、去甲基愷他命(2640ng/mL)陽性反應。

㈡明知愷他命、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7月22日1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自強路上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對價,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8包(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為1.514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為4.062公克)而持有之。

㈢復於114年7月22日5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將愷他命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嗣其於施用上開第三級毒品後,可預見體內毒品代謝物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自不詳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14年7月22日3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路與平川街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8包、愷他命1包,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5時20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1148ng/mL)、去甲基愷他命(3998ng/mL)陽性反應。

㈣於114年5月3日5時1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1次。嗣其於上開施用上開第三級毒品後,可預見體內毒品代謝物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自不詳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14年5月3日3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當場扣得毒品咖啡包8包(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5時17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699ng/mL)、去甲基愷他命(744ng/mL)、4-甲基麻黃鹼(162ng/mL)陽性反應。

㈤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

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經抽1包檢驗,測得該包檢驗前純質淨重為52.088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114年6月21日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因警方到場處理妨害安寧案件,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2包。

㈥於114年2月8日8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中),又於114年2月8日8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愷他命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嗣其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後,可預見體內毒品代謝物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自不詳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14年2月8日6時35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二街與安東街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8時20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1010ng/mL)、甲基安非他命(6430ng/mL)、愷他命(2280ng/mL)、去甲基愷他命(1230ng/mL)、硝甲西泮代謝物(7-Aminonimetazepam濃度值為3125ng/mL,7-Aminonitrazepam濃度值為231ng/mL)陽性反應。

㈦明知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

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7包(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為5.88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8月15日23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1010號房,因遭民眾檢舉有房客吸食不明物品為警到場處理,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7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鼓山分局、苓雅分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洪文良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114年7月10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

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63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63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C號函。

㈢114年7月22日自願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5546號、第983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㈣114年7月22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

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72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72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政院114年7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C號函。

㈤114年5月3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

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624)、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62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C號函。

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黏貼紀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63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㈦114年2月8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

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57)、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57)、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057)、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C號函。

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黏貼紀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85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㈢、㈣、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

㈤、㈦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所犯上述7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