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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20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0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O SY THUONG(中文譯名:胡士商;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 SY THU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HO SY THUO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另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衡酌被告迭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屬可取,信其經此次司法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本於刑期無刑之理念,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考量被告乃初次觸犯本罪,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之實質損害,對交通安全所造成之危害尚輕,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且能回饋社會以修復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四、又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其係因工作緣由並取得居留證而留滯我國,其入境我國既有正當事由,且非暴力、詐欺等侵害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罪,又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將來有繼續危害我國社會安全之可能性,本院酌量上情及本案犯罪情節,認無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986號被 告 HO SY THUONG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 SY THUONG(中文名:胡士商)於民國115年6月16日22時許起至同日23時30分許止,在高雄市大寮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7)日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前,不慎與林俊仰(未成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0時5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9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O SY THUONG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俊仰於警詢中證述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測定值、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2份等資料附卷可參,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建中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