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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2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1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939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27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冠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核被告陳冠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案件,應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1939號被 告 陳冠宇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宇於民國114年12月4日23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新甲路某友人住處,以將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之電子菸彈放進電子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嗣其可預見體內毒品代謝物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竟仍於114年12月5日22時40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4年12月5日22時40分許,其行經高雄市新興區新田路與林森二路口,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年月6日0時48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依托咪酯(78ng/mL)、美托咪酯(55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冠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尿液編號:0000000U1185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185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余彬誠 附件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偵字第27421號 被 告 陳冠宇 住○○市○鎮區○○街000號(另案 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上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5年度交簡字第2129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一、犯罪事實:陳冠宇於民國114年12月4日23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新甲路某友人住處,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之電子菸彈放進電子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後,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5)日22時40分前某時許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新田路與林森二路口,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依托咪酯(78ng/mL)、美托咪酯(55ng/mL)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5年4月8日毒物化學鑑定書(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118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185) ㈢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四、併案理由:被告陳冠宇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5年7月22日以115年度偵字第219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貴院(京股)以115年交簡字第2129號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