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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4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4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 IMAM BUKHORI(中文姓名:伊曼,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 IMAM BUKHOR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M IMAM BUKHOR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然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所為固已違法,但其本案犯行並未造成其他交通參與者身體法益受有傷害,且其始終坦承犯行,又於本案犯行前未曾有其他刑事犯行遭判處罪刑或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以現有卷證觀之,被告於來臺期間內並無其他違法犯紀之情形,以其本案犯罪情節及在臺期間之素行狀況衡量,應無持續對於國內社會安全有何危害,而予以驅逐出境之必要。加以被告身為外籍移工,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佐(警卷第12頁),而一般外籍移工多是囿於其等在原生國無法順利求職謀生、經濟狀況欠佳或收入不高,因此需遠赴他國工作,賺取依其原生國物價水準而言相對較高之薪資,是屬相對弱勢之勞動人員,倘若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須驅逐出境,將造成其在臺需先執行刑罰,甚至以易科罰金執行刑罰後,遣返回國,因此回歸到其原先經濟條件欠佳之狀態,甚至更形劣化,恐有違反比例原則。是本院認本案無需對被告為驅逐出境保安處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薛名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78號被 告 M IMAM BUKHORI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 IMAM BUKHORI(印尼籍,中文名:伊曼)於民國115年1月24日20時許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5樓宿舍,飲用啤酒、威士忌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1時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鳳頂路與田中央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查,警方發現其身有酒氣,遂於同日21時33分許對其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伊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檢 察 官 薛名甫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