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7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東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東穎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1行補充為「經其同意於114年10月30日1時15分許採尿送驗,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105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750ng/mL)陽性反應」;證據部分「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補充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東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因交通違規遭員警攔檢後,即主動交付所持有之毒品,並向警方坦承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係於員警尚無確切根據得為合理懷疑其涉犯本案犯行前,即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463號被 告 莊東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東穎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1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鎮○○街000號住處,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放入香菸內,以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於施用毒品後明知注意力、反應力及協調能力降低,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10月29日23時18分前某時許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14年10月29日23時18分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興隆路與河邊街口時,因其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東穎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U074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份(原始編號:0000000U0742)各1份等在卷可參。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次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其濃度值為: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類陽性反應,且愷他命之濃度為105ng/mL、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為750ng/mL,均高於100ng/mL。此有上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均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數值。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