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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9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9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偉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偉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偉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係因行車時使用手機而為警攔查,在員警尚無具體事證懷疑其有本案犯行前,主動交出K盤等物,並坦承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車,自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被告警詢筆錄可稽(警卷第2至4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足認其未存有僥倖之心,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9號被 告 李偉豪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偉豪明知施用毒品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晚上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外,以將愷他命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後,於114年10月2日10時10分前某時,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114年10月2日10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仁智街與中興街口,因行車時使用手機,經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毒品氣味,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1705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11300ng/mL)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公告所定濃度值,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偉豪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惟其於警詢中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又上開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結果呈愷他命(濃度1705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11300ng/mL)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93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93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裁罰單、行政院114年7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暨所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4年7月10日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在卷可參。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承如上述,均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數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彥 竹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5-18